(民國
87 年 06 月 03 日
公發布) |
本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
雙方攜回審閱 (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)
委任人簽章:
受任人簽章:
|
立契約書人 |
委任人簽章: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(或管理負責人,以下簡
立契約書人
稱甲方) |
受任人簽章: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
(以下簡稱乙方) |
茲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,雙方簽訂本管理維護契約
(以下簡稱本約)
,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: |
第一條 |
管理維護之標的物
名稱:
地址:
範圍: (註:指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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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條 |
管理維護服務內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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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、 |
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:
□ 1
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。
(附件一)
□ 2
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。
(附件二)
□ 3
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。
(附件三)
□ 4
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。
(附件四)
□ 5
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。
(附件五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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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前款服務項目之具體內容,詳如附件 至附件
(註:
視選定視目填列)。 |
第三條 |
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 |
|
一
、 |
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事項,非經甲方事先以
書面同意,不得轉委任予第三人執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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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
定時
□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「 (營造、土木
工程業) 、「
(機電工程業)
」、「
(環境污染防治業、廢棄物清除處理業)
」、「
(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
」提供服務。
□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,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
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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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受任第三人之行為,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;乙方對該第三人
提供之服務應全權負責。 |
第四條 |
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|
|
一
、 |
本約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
止,為期一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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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本約屆滿前一個月,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,視
為本約展期一年;嗣後亦同。 |
第五條 |
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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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服務費用新台幣
(以下同) 元正
,另加5%營業稅 元正,合計 元正
(如行政院變
更營業稅征收率時,營業稅金額與合計金額配合變更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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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前項服務費用,甲方應於月__日前,以下列方式之一,支
付予乙方:
1
自行匯入乙方指定之,金融機構
(
銀行庫郵局 ,戶名: ,帳號: )。
2
通知乙方派員收取,並以現金或期票據支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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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本條服務費用,自乙方提供服務滿一年後,遇有物價重大變
動、服務內容變更或人員增減時,得經雙方合意後隨時作適
當之調整。 |
第六條 |
協力義務 |
|
一
、 |
為利乙方執行業務,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:
1
無償提供適當之辦公場所、休息處所、倉庫、崗亭、服務
台、投幣式電話、桌、椅、燈等便利服務之設備。
2
無償提供應環境維護與設備保護需使用之器具、材物料、
零件;及警備 (報)
設施、消防設備。
3
負擔留駐人員之水電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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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二、 |
下列事項由乙方自行負擔:
1
投幣式電話費及膳食費。
2
留駐人員之服務與執行勤務之適當裝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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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|
乙方之注意義務
|
|
一
、 |
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
(含治安維護及緊
急事故處理)
,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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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乙方執行務時,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,不得有不正行常為
或廢弛其職務。 |
|
三、 |
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,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
說明之義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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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,盡保密之責,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
相關訊息。 |
第八條 |
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 |
|
一
、 |
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,並受甲方之監督。 |
|
二、 |
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,並應服從
甲方之管理規定。 |
|
三、 |
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,甲方得通知乙方
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。 |
第九條 |
保險事宜 |
|
甲方標的物之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切責任及財產保險費
用,由甲方負擔。 |
第一○條 |
損害賠償 |
|
乙方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,致甲
方權益受侵害或甲方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內各項設施遭受
損害者,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
第一一條 |
免責事由 |
|
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,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,乙方及第三條
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: |
|
一
、 |
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損害。 |
|
二、 |
暴動、搶劫、破壞、爆炸、火災等事由所致之損害,但因
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 |
|
三、 |
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,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。 |
|
四、 |
另有他項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 |
第一二條 |
契約終止 |
|
一
、 |
任意終止
1
甲、乙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,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
知他方後,提前終止本約。
2
甲乙雙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
償責任。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
|
|
二、 |
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契約
1
乙方違反本約第三條規定,甲方得逕行終止本約。
2
乙方違反本約第七條、第八條規定,經甲方以書面要求
改善,乙方未能於十五日內改善時,甲方得終止本約。
3
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,致甲方有損失者,甲方並
得請求償。
|
|
三、 |
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
1
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,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,經
乙方定期催告 (含以電話或函件或派員方式)
仍未於十
日內繳交者,以違約論。
2
乙方除得終止本約、停止服務及撤回留駐人員外,並得
請求甲方支付遲延給付之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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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三條 |
訴訟管轄 |
|
因本約發生之訴訟,雙方合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。 |
第一四條 |
未盡事宜之處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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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約如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,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
公平解決之。 |
第一五條 |
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|
|
一
、 |
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,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。 |
|
二、 |
本約壹式貳份,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。 |
立契約書人 |
甲
方: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主任委員 (管理負責人)
: 簽章:
地 址:
電 話:
身分證字號:
乙 方: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負 責 人:
簽章:
地 址:
電 話:
統一編號 :
|
中
華 民 國 年 月
日 (法源資訊編:附表請參閱內政部公報第
3 卷 12 期 117∼122
頁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