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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
(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公發布)
本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
雙方攜回審閱 (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)
委任人簽章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受任人簽章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簽章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(或管理負責人,以下簡 立契約書人 稱甲方)
受任人簽章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(以下簡稱乙方)
茲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項,雙方簽訂本管理維護契約 (以下簡稱本約) ,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:
第一條 管理維護之標的物
名稱:                    
地址:                    
範圍: (註:指標的物共用及約定共用部分)                    
第二條 管理維護服務內容
一 、 乙方同意提供甲方下列服務項目:
□ 1 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。 (附件一)
□ 2 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。 (附件二)
□ 3 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。 (附件三)
□ 4 公寓大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。 (附件四)
□ 5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。 (附件五 )
二、 前款服務項目之具體內容,詳如附件      至附件       (註: 視選定視目填列)。
第三條 管理維護服務之專屬或轉委任
一 、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乙方提供甲方之服事項,非經甲方事先以 書面同意,不得轉委任予第三人執行。
二、 前條第一款第二目至第五目業務有涉及其他行業專業法規規 定時
□甲方同意乙方得分別委任「      (營造、土木 工程業) 、「       (機電工程業) 」、「       (環境污染防治業、廢棄物清除處理業) 」、「       (保全股份有限公司) 」提供服務。
□甲方同意另以契約約定,由乙方委託經領有各該目的事業 法規許可之業者辦理。
三、 受任第三人之行為,視為乙方自己之行為;乙方對該第三人 提供之服務應全權負責。
第四條 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
  一 、 本約自民國            日至民國            日 止,為期一年。
  二、 本約屆滿前一個月,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者,視 為本約展期一年;嗣後亦同。
第五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
  甲方每月應給付乙方服務費用新台幣 (以下同)     元正 ,另加5%營業稅    元正,合計    元正 (如行政院變 更營業稅征收率時,營業稅金額與合計金額配合變更。)
  二、 前項服務費用,甲方應於月__日前,以下列方式之一,支 付予乙方:
1 自行匯入乙方指定之,金融機構 (    銀行庫郵局           ,戶名:          ,帳號:          )。
2 通知乙方派員收取,並以現金或期票據支付。
三、 本條服務費用,自乙方提供服務滿一年後,遇有物價重大變 動、服務內容變更或人員增減時,得經雙方合意後隨時作適 當之調整。
第六條 協力義務
一 、 為利乙方執行業務,甲方應提供下列協力義務:
1 無償提供適當之辦公場所、休息處所、倉庫、崗亭、服務 台、投幣式電話、桌、椅、燈等便利服務之設備。
2 無償提供應環境維護與設備保護需使用之器具、材物料、 零件;及警備 (報) 設施、消防設備。
3 負擔留駐人員之水電費。
二、 下列事項由乙方自行負擔:
1 投幣式電話費及膳食費。
2 留駐人員之服務與執行勤務之適當裝備。
第七條 乙方之注意義務   
一 、 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 (含治安維護及緊 急事故處理) ,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。
二、 乙方執行務時,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,不得有不正行常為 或廢弛其職務。
三、 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,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 說明之義務。
四、 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,盡保密之責,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 相關訊息。
第八條 乙方留駐人員之紀律
一 、 留駐人員由乙方負責管理運作,並受甲方之監督。
二、 留駐人員除應遵守乙方之管理規章及勤務準則外,並應服從 甲方之管理規定。
三、 留駐人員如有怠忽職守或其他不法之情事,甲方得通知乙方 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調換。
第九條 保險事宜
  甲方標的物之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切責任及財產保險費 用,由甲方負擔。
第一○條 損害賠償
乙方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洩漏應保守之秘密,致甲 方權益受侵害或甲方共用部分、約定共用部分內各項設施遭受 損害者,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第一一條 免責事由
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害,不論其為直接或間接,乙方及第三條 所委任之公司均不負賠償之責:
一 、 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之損害。
二、 暴動、搶劫、破壞、爆炸、火災等事由所致之損害,但因 乙方故意或過失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三、 甲方持有之設備或相關設施,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者。
四、 另有他項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第一二條 契約終止
一 、 任意終止
1 甲、乙雙方於本約有效期間內,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他方後,提前終止本約。
2 甲乙雙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,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。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,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,不在此限。
  二、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契約
1 乙方違反本約第三條規定,甲方得逕行終止本約。
2 乙方違反本約第七條、第八條規定,經甲方以書面要求 改善,乙方未能於十五日內改善時,甲方得終止本約。
3 因可歸責乙方事由終止契約,致甲方有損失者,甲方並 得請求償。
  三、 因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契約
1 甲方違反第五條規定,未按時給付服務費用予乙方,經 乙方定期催告 (含以電話或函件或派員方式) 仍未於十 日內繳交者,以違約論。
2 乙方除得終止本約、停止服務及撤回留駐人員外,並得 請求甲方支付遲延給付之利息。
第一三條 訴訟管轄
  因本約發生之訴訟,雙方合意以甲方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第一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
  本約如有未盡事宜,依有關法令,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 公平解決之。
第一五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
一 、 本約之附件視為本約之一部分,與本約有同等之效力。
二、 本約壹式貳份,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。
立契約書人 甲 方:         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主任委員 (管理負責人) : 簽章:
地 址:
電 話:
身分證字號:
乙 方:         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負 責 人:
簽章:
地 址:
電 話:
統一編號 :
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 日 (法源資訊編:附表請參閱內政部公報第 3 卷 12 期 117∼122 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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